2008年,北京市小学升中学(下简称“小升初”)政策作了比较大的调整,推荐入学成为“小升初”的重要渠道之一。在笔者看来,所谓推荐入学,就是由小学推荐优秀毕业生到优质初中入学,具体推荐条件如下(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):
(一)获得下列全国和市级荣誉称号之一者可全部参加推荐。
(1)全国“十佳少先队员标兵”和“十佳少先队员”;
(2)北京市“金帆奖”、“银帆奖”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十佳少先队员标兵”、“十佳少先队员”和“红领巾奖章”。
(二)根据区教委向各小学分配的比例,按下列顺序依次推荐,直至名额满为止。
(1)海淀区“三好学生”、“十佳少先队员标兵”、“十佳少先队员”、“红领巾奖章”和“全面发展优秀小学生奖”获得者。
(2)在四至六年级期间,三年及两年被评为“三好学生”者。
(3)本届小学毕业生在五年级综合素质评价《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》中成绩优秀者。
以上各项条件同等情况下,按照下列顺序优先推荐:
①本届小学毕业生在五年级综合素质评价《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》中成绩优者。
②五、六年级(即2006年9月1日以后)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、艺术和体育竞赛成绩优者。
③五、六年级曾担任大队委、中队委或班委。
④学生民主推选。
仔细研究这些条件,推荐入学就是给那些获得相当级别荣誉者一次选择好学校的机会。海淀区今年推荐比例是11%,以中关村一小为例,今年给推荐名额90余名,够推荐资格者达到80余人,一般学生几乎没有参加推荐的机会。
推荐入学政策的实行,引起学生家长高度关注,无论孩子在没有机会获得推荐,对该政策都颇有微词。
笔者认为,“小升初”推荐入学存在以下四个弊端,应引起高度重视。
(1)涉嫌违反《义务教育法》有关精神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”;第六条规定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,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,” 第五十三条规定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、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(一)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;(二)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。”现在实行推荐入学试点,实际上在政策上制造了入学权利的不平等,给少数的推荐生选择优质学校的机会,剥夺了非推荐生进的机会,同时无形中将学校分为“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”,不利于教育均衡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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